我是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的车险客户,我已于2013年3月在太保投保了有效的交强险和三责险,保单ACHSU69CTP13X005199P。
我于2013年4月28日在长沙市岳麓区碰撞了一部电单车,造成电单车车上人员轻伤,当时拨打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热线报案,本着救人为先的原则,就先行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过了1小时左右,负责物损的查勘人员对电单车定损后,告知人伤需要人伤查勘人员另外定损。但是直至伤者已经治疗完成依然没有人伤人员与我联系。
经过多次拨打95500热线才电话联系上人伤定损员,并未主动告知治疗医药费需按照医保标准赔付,也为主动到场协调我解决人伤处理。期间,一共产生治疗费用2353.6元,但事后太保车险仅赔付治疗费用1866.72元,并解释称治疗费需按医保标准赔付,所以个人需要承担20%的差额,需要我自己承担486.88元。就赔偿金额一直与太保达不成一致,且我对太保的服务提出质疑。
1、我是在太保足额支付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保费,并非在太保购买的医保,为什么太保在赔付的时候却要按照医保标准赔付?且需要我自行承担20%的费用?太保是否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2、太保在我出险后并未派人伤查勘员到场协助我来处理人伤事故,由此导致我作为非专业人员不熟悉理赔流程和条款造成个人的经济损失,太保是否需要负责?
以上情况请贵网站核实,并代表我向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讨回一个公道,让要求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补足未赔付的金额486.88元。同时也提醒购买太保车险的车主注意太保的霸王条款,别被太保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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