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与平安公司交涉时间和过程
2012年5月12日,因车辆在小区地下车库出现剐蹭,向平安公司报案理赔,平安公司委派工作人员李雄彪进行第一现场查勘,收取相关信息并现场拍照。 5月13日下午,收到平安公司李雄彪电话,被告知平安公司将拒赔本次车辆事故,理由是驾驶者的驾驶证过期。 5月14日下午,收到平安公司广东分公司理赔部电话,正式告知拒赔事项,理由同上。经交涉,理赔部工作人员同意将具体情况再次向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反映,重新评估本次案件情况,5个工作日后告知投诉人具体处理结果。 5月22日下午,收到平安公司广东分公司理赔部电话,被告知平安公司仍然决定拒赔本次案件。但至今未收到理赔通知书,案件在平安公司仍然处于未处理完成状态。保单号:10127000301011066002,报案编号为00-004887598。
二、投诉人投诉理由
投诉人认为平安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理拒赔,无视消费者利益,理由(同本人在此期间与平安公司交涉理由)如下:
1、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2年3月14日正式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二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因驾驶证过期”的责任免除条款,即认为在旧有保险条款中,此条款存在明显争议和不合理的地方,疑似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在平安公司的官方网站上也收录了此《示范条款》,但是平安公司无视保险协会新颁布的《示范条款》,枉顾保险协会“着力提升车险行业服务水平,强化商业车险保障能力、优化商业车险的实务手续,和让广大消费者享受更为全面、优质的车险服务”的精神,仍然以“因驾驶证过期”拒赔投诉人。 平安官方网站收录了此示范条款:http://chexian.pingan.com/zhishi/1331779980585.shtml,表明其明知故犯
2、投诉人因在异地上班,不方便及时回京进行体检换证手续,但是投诉人正在抓紧办理换证手续,所持驾驶证处于换证期间,并且告知平安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在近期(5月16日)可以获得新驾驶证,而在报案时忽略了此点,未等到获得新证后再进行报案。同时,投诉人表示可以在一周内向平安公司提供最新的、合法的驾驶证,证明投诉人在出现事故时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但仍然遭到平安公司拒绝。 附件:投诉人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是2011年7月8日,也就是表明本人在申请理赔时,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三、投诉人诉求
平安公司在本次案件中表现为:不是尽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是想方设法利用霸王条款对投诉人进行拒赔,以“旧法大于新法”的心态,无视行业最新法规条款。 因此,投诉人向贵协会进行投诉: 请求贵协会能够敦促平安公司按照最新的保险示范条款,赔付投诉人。
投诉人声明:本人在本次投诉中所述一切属实,如有违反事实情况,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投诉人:刘南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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