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平安车险人伤理赔未达成一致,另服务不到位
投诉日期:2013-02-21 投诉地区:江苏省 投诉人:王先生
我是苏EB7L17的车主李艳秋的老公王永,该车驾驶员。我车在苏州买的是平安公司全险(车损,盗抢,三者,不计免赔)。
去年11月份在连云港东海县出车险,有对方人伤。警察责任认定书上我负全部责任。最后警察进行调解,总共我垫付给伤者12000元(三轮车损失2000,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0000元)并写在了责任认定书上。 平安公司勘探员人伤定损12000元,理赔员实际理赔给我约6200元,少理赔了5800元。 投诉平安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平安公司人伤勘探员未到现场进行勘探,未去医院,未参加调解,也未要求调解,未让到平安公司调解;未给出处理意见;未现场定损;最后是警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平安工作人员存在工作过失。
2. 对方伤者年龄约65岁,虽到法定年龄但仍有工作。在理赔和交理赔材料过程中,我说明伤者有工作,但未被要求提供工作证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需要要求被保险人一次性完整的提供理赔资料,并对理赔资料进行现场核对。知道后续投诉,才要求我补充工作证明。平安人员前期工作存在工作过失。
3. 平安公司在未得到被保险人同意,理赔金额未达成一致情况下;单方面进行人伤理赔支付6200元。存在工作过失
4. 医生建议伤者出院休息和复诊。平安公司没有支付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5. 在我发现收到的理赔金额不对,第一时间通过95511进行投诉,目前他们电话给我的处理结果是让我补交伤者工作证明,并对内部人员进行处理。我也表示目前居住在苏州,没办法回连云港东海办理工作证明资料,另外平安工作过失,应该承担责任,无条件赔偿我损失。
6. 平安公司的服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没有按照平安广告宣传的那样,欺骗消费者。
7. 平安公司没明白解释为何勘探员人伤定损12000元,实际理赔员只理赔6200元。差异巨大,为何?
主张:赔偿我损失5800元。 0512-95511 0518-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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