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山东农业大学支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人员以利率高为欺骗方式诱骗本人父亲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银行保险, 一、在承保过程中该公司业务员只提及“利率高,是存入银行的”,并未提及这是投保行为,导致父亲对该投保行为产生重大误解。 二、在承保过程中该公司业务员并未提及该“保险”未到期提前支取只能支取现金价值,连本金都无法取回。导致父亲对该应为理财产品的风险认识不清。 二、该保险为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本人父亲,被投保人为本人,且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人对该保险并不知情,并且从未签字确认过,该保险明显是保险业务员让父亲代签,业务员对该事实已经承认。 综上所述,该公司业务员为完成业务避重就轻,隐瞒保险行为的事实真相,诱骗父亲代签被保险人,致使投保人产生重大误解,对风险认识不足,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遂要求该公司退还各种款项共计23,397.48元(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额)。 在与经办此保单业务员联系过程中,态度极其恶劣,工作极其不配合。
投诉主题:泰康人寿泰安支公司销售误导
投诉日期:2012-07-27 投诉地区:山东省 投诉人: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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