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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康宁终身保险后拒绝理赔

2001年5月2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洛分公司营业二部办理了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9版),保险合同号为2001-612203-s42-00000287-5;11年来共交费13611元。 2012年3月,我因心脏病(冠状动脉硬化)在西安交大一附院住院治疗,通过心脏介入手术(搭支架一个)解决了三处动脉血管堵塞的问题,现病情好转出院。 出院后,我和亲属多次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员联系赔付事宜,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蛮横无理,不断推脱、拖延,迟迟未能办理。 2012年4月初,一个工作人员(后来得知,此人叫王亮)表示:“你的病情不重,不符合理赔条件,心脏病理赔要搭三个支架才行”,态度极其恶劣。 2012年4月16日,我和亲属拨打了人寿保险客服电话95518,工号034的话务员表示:(1)人寿保险不是心脏病方面的专家;(2)心脏病必须做心脏旁路手术才能赔付(此种手术方式因死亡率极高,已被风险更小的介入手术所替代)。 2012年4月18日,一位自称姓齐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表示心脏病人只有在做支架3个或者3个以上,才能理赔,我本人不符合条件。 2012年4月28日,我委托亲属再次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洛分公司咨询,专门负责理赔的齐姓工作人员请我到经理办公室面谈,名叫王亮的工作人员要求我准备保险合同复印件、银行转账账户、出院诊断书、身份证,交费凭证、单位证明等资料,申请赔付。 2012年5月11日,齐姓理赔人员和王亮接收了我的申请材料,当我询问什么时间能得到准确答复时,王亮很不耐烦地告诉我“10天之内”,除了等待通知,不可能为我赔付。 现在已是6月16日,时间过去了一个多月了,一点消息也没有。 在人寿保险公司工作的人私下里说,前面有几个这样的情况都解决了,只有你去闹,闹得大了,保险公司才会赔。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条款,以释义、注释的形式将心脏病单方面界定,逐步使心脏病范围不明,使人产生歧义,意欲缩小心脏病范围,减轻责任,却未就该条款提请投保人注意并予明确说明。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拒绝履行理赔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此类问题引发诉讼多起,中国各省市法院依据合同法、保险法均判断保险公司规约(如《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西民初字第30号》),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拒绝对提起诉讼之外的客户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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