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平安保险公司拒赔
2012-04-01 00:00 安徽省 刘先生
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平安保险公司拒赔
本人在2011年8月份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办理处,帮一位老人购买一份意外保险卡(意外救援垫付卡180元),其中意外住院医疗保障是8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时有公司经理助理帮在网上激活,几天后公司承保,三个月左右,被保险人 方念兰 在路上自己骑三轮车翻车,胳膊骨折,花费医药费5796元(全部有发票),事故当天就报了案,因为老人年龄69岁,儿女都不在家,到县城不方便,无人照顾,就在当地 镇中心医院就近治疗,住院期间,委托人到购买保险的公司办事处咨询,理赔处人不在,公司有关人员通过电话询问理赔人员,说不再定点医院也可以赔,请放心吧,结果出院之后,把发票,病例,所有证件证明递交两次,依手续不全退回,第三次把手续补全递交,20多天之后,把理赔通知单返回,说没在定点医院为由,只赔付600元。在购买保险投保时,一直到理赔决定书下达,没有任何人告诉我免责条款,也没有说非定点医院免赔,也没有给我意外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为维护被保险人消费权益,现要求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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