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盛保险公司合同号101-1103635 的投诉
针对这一合同,金盛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对于我们有如下不可推卸之责任!
1、 在销售保险之时欺骗我的父母(均已退休,收入有限,年龄偏大),只告诉收益率会很高,从未曾提过有可能亏损,这是明显的误导性销售;同时,作为保险公司,未对其代理人履行监管业务,也负有责任;严重违背保监会2009年制定的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8条;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代理人)未尽到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2、 保险公司在未对被保险人回访的情况下,依旧操作保险合同,按我的理解,这违反行业的操作准则;同时,违背保监会2009年制定的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我认为这也违背了消法的第24条。
3、 由于本人(已成年,被保险人)从不知晓这份保险合同( 直至2012年初在父母多次与金盛保险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才得知),并从未在任何保单上签字。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该合同无效!而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公司在明知合同无效(同时从未告知投保人)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违反了合同法;
4、 在2012年初,我们已经开始了和金盛保险公司的接触,但该公司一拖再拖,在2月开始,我们已经和该公司400电话进行了数次沟通,该公司也在第九周单独提取了我父亲(投保人)的五份签名(要求签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人名字),(在空白纸上),我认为这足以证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是一人所签。但该公司仍执意要求拿到我的签名,为了尽快拿到退款,我于2012年3月9日不得不同意签名(被保险人),但在该空白纸上说明仅为保险公司证明笔迹使用。我认为:
A 金盛保险公司硬性要求,违反了合同法(尽管该合同无效)和保险法的公平的原则;
B 金盛保险公司在明确得知被保险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很早就和其公司400沟通过,他们有电话录音),在明知该公司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作为,这违反了保监会最近数次会议(包括最近的《关于开展3•15保险服务承诺活动的通知》)(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给出解决问题时限等精神;同时违反了消法。
5、与此同时,在金盛保险公司的推诿的态度下,我的父亲(62岁,高血压史)身体明显不好,数度前往医院检查;我也由于心急,于2月初摔伤(均有医院诊断书);
综上,同时在查询了国内相关的类似的案例后,我们要求:
--金盛保险公司立即退还无效合同的全部金额,以及在其间所获得的全部非法利息!
--金盛保险公司针对其不合理,不合法的商业行为,以及对我父亲的身体情况的变化负责和道歉;
--保监会,以及北京市保监局应该对该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正视听,尤其值此3.15/两会之际,这对于共建和谐社会有诸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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