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消费投诉的解惑
请问以下的维权官司能打赢吗?
请问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第49条:“价款双倍返还”吗?
掌握证据:
1、承保条件超出“新华人寿”保险格式合同规定的条款;
2、当事业务员后来又冒用投保人的笔迹,事后虚假填写保单“风险提示”内容;
——(以上情形,证明其“欺诈”行为,不存在其取证困难)
3、电话回访投保人回复:“要10年咁长,自己都不知有无命取回了”证明购买行为并非老人家意愿。
4、老人家从小并未读过书,根本不认识字,糊里糊涂地就被要求签名;
5、近半年来,9次上访或信访广东保监会,就其新华人寿的行为进行定性:属于“销售误导”、“操作不规范”、“欺诈”?还是“三者兼有”,但保监会一直没有回复。
73岁心力交瘁的老人家,维权真困难,真无助,希望能得到媒体法律界人士的解惑!
事件回放:
2011年8~9月,耄耋的老母亲向子女交待后事,将存折等有价资料交其子女保管,子女查看后,了解到老母亲在银行换折时被骗。老母亲肖赛冰回忆:于2009年10月16日到中国建设银行石路基支行办理换折业务时,受柜面的营业员诱导:“你有那么多钱存活期浪费了,不如做理财产品。两年就可以拿出来,而且利息比银行的定期还要高。”老母亲说:“我都已经70来岁了,这是救命钱,随时要用的。”在犹豫之际,柜面营业员通知大堂穿制服的银行经理进行解答。银行经理也强调:“可以随时拿出来,而且比银行利息高。老母亲认为在银行里办理业务,就相信了,糊里糊涂地存折里的30000元“救命钱”就被转存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A款(红双喜两全)的保险》。
分析被骗的原因有:
1、70多岁的老人家(民间习俗:天1岁、地1岁共计72岁),去买1份80多岁后才能取回本金的分红保险,并且“投保人”和“被保人”均为老人家自己,明显有违老人家“救命钱”人性思考逻辑;
2、老人家从小并未读过书,根本不认识字,糊里糊涂地就被要求签名;
3、当事业务员后来又冒用投保人的笔迹,事后虚假填写保单“风险提示”内容;
4、保监会信访回复书提示:“新华人寿存在信息披露,保单回访不规范行为”——听闻回访时,老母亲曾说:“要10年咁长,自己都不知有无命取回了”证明购买行为并非老人家意愿。
5、该保险合同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当时老人家的身份证年龄是69周岁+10个月。格式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9周岁以下”。 即不包含69周岁及以上,说明已超过格式合同规定的投保年龄。所以、白纸黑字已经证明,该销售不再是“误导”,而是属于带有恶意“欺诈”行为。
6、该格式合同被保险人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已明确指出“XXXXX19391227XXXX”足经证明大于69周岁,新华人寿的承保机构的居然还能通过“核保”?。
新华人寿事件处理过程升级经过:
1、新华人寿:对于退保金额,协商处理。投保方代理人:不同意其处理意见。
2、新华人寿:对于退保金额,按照2009年存款利息,单倍返还。投保方代理人:认为这等于新华人寿的“欺诈行为”完全没有“违法成本”,以后更可以“变本加厉,为所欲为”。
3、新华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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