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时向该保险公司提供了我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投保的机动车(冀FRF156)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在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手续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的过错将我所投保车辆的识别代码后四位打错(真实车辆识别代码为:LB37624S19L042621保单上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B37624S19L042021),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致使该强险到期后我无法继续享受强制保险应有30%的优惠政策,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经我多次找保险公司协调此事,可他们却不予答复。我认为导致这种情况是你保险公司的问题,理应将我所交的保费及应当得到的优惠差价补偿给我,应该为1630元。
注:我是2009年9月15日购买的吉利轿车当时强险费用是950元,2010年在该保险公司买的强制保险费用为855元。逐年递减直至优惠到30%为止,由于保险公司的过错,使得我2010年断保也就是没买享受不了优惠,所以2011年只能以新车的价格购买强制保险了,价格为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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