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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电机空调出风异常,保修期维修三次不换机。

2016-06-23 11:01:31    山东省    袁女士    点击:

投诉主题:三菱电机空调出风异常,保修期维修三次不换机。
投诉目标:三菱电机 投 诉 人:袁女士
投诉时间:2016-06-23 投诉地区:山东省
处理结果:http://www.315online.com/plus/ts_view.php?aid=282676

前期,我反映了三菱电机空调推卸责任不给换机后,三菱电机厂家客服电话联系我2次。第一次,告诉我他们官网公告空调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三年,与青岛售后了解我反映的问题超过了一年,所以不能换机。保修期内只给维修,延保半年。我问如果半年后空调出现开机出风异常怎么办?没有答复。(语音29:与三菱客服通话录音)第二次,客服催促去给我修空调,并告诉我说我联系售后人员修空调是个人行为,对于我反映的问题没有任何其他说法。 对于厂家如此答复我很难认同: 1、青岛李沧苏宁电器卖场销售人员告诉顾客三菱电机整机保修三年(有视频为证)。我咨询过工商部门,国家三包规定空调换机时间最低期限是一年,如果商家承诺的保修期高于国家规定的,按照商家的承诺时间执行。那么苏宁承诺整机保修三年,难道换机时间不应该是三年吗?我在与三菱电机客服第一次沟通时告诉他这个事实,他没有任何答复只是说按照他们官网实行。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断章取义只选取对你们有利的部分来糊弄消费者,难道这就是你们的“生存之道”? 2、第二次另一个客服电话告诉我,我联系售后维修人员报修属于个人行为。对这种说法我有以下2点质疑:(1)这个三菱电机售后人员刘师傅,上门给我送货安装后留下他的电话让我空调有问题时联系他。他是三菱的员工,出来工作代表的是三菱,安装完空调留下报修电话我应该怀疑这是他的个人行为?(2)售后刘师傅给我上门维修三次,每次都没有维修记录,第二次维修还更换了一个配件。青岛售后和厂家都说我没打他们的电话报修,只有一次换件记录,不承认维修行为。请问,我打电话给这个刘师傅报修,没给青岛售后和厂家打电话,如果你们不知道我家里空调坏了需要更换配件,为什么会同意给我免费换件,难道现在全国的三菱电机用户空调没问题都可以随便免费换件?知道我家里空调有故障维修,青岛售后和厂家没有接到我的报修电话却出现了要更换配件的问题,你们是否应该和我联系确认我空调是否存在故障,了解我为什么没有打你们的电话报修,或者也应该督促售后人员在给我维修后留下维修记录。但是很可悲的是这些事情你们一件都没做。也就是说青岛售后和厂家是默许售后人员给顾客留自己的个人电话作为报修电话,不打厂家和售后的报修电话也承认报修行为,同时对每次维修后不留维修记录也认可。我想问问,现在出现纠纷后你们理直气壮的告诉我,我打售后人员留下的电话报修是个人行为不是很可笑吗?你们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为什么?难道不是钻政策的空子,在出现像这样空调需要换机的问题时来推卸责任吗?出现这种问题,对相关人员没有任何处理,对给顾客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解决办法,就用一句“个人行为”能说的过去吗? 3、不能换机,保修期内维修,延保半年。“延保半年”,我本来以为这真是青岛售后想解决问题。后来与厂家客服沟通才知道,三菱电机空调换件后的部件保修期是半年,也就是说正常空调换件的部件保修期都是半年,这个半年是给我空调换件的部件的保修时间而不是我提出的空调出风异常故障修复问题的解决办法。 4、上周,我联系青岛售后维修人员刘师傅,了解前几次他给我修空调时,机器出风异常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他告诉我他手里带着给我空调更换的新配件和延保函,延保函上注明延保半年,半年内机器再出现这一问题免费更换室内机,我要求确认这一说法是否属实,他说会把延保函拍照发给我,结果到现在也没有照片的影子。我又沟通上海三菱电机客服要求相关负责人跟我联系,结果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回音。 三菱电机和苏宁电器在我反映问题两个多月的时间,没有给出任何实质性的解决办法,一直在推卸责任。在此我提出以下要求: 1、三菱电机的售后人员误导消费者提供错误报修电话,上门维修不留维修记录,造成我维权困难,三菱电机要给个处理结果,同时补办三次上门维修的维修记录。 2、投诉李沧苏宁电器虚假宣传,卖场整机保修三年,空调保修期内维修超过两次不予换机。(电话:4008365365) 3、三菱电机空调同一故障三年内上门维修三次以上,如果换件维修后再次出现空调出风异常问题要给个处理方案。 建议: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件耐用消费品销售应签订购买合同,明确商品的退、换、保修期限,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售后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等。比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换货条件,消费者应享有的换货权利,厂家明确的报修电话等,避免出现售后误导消费者钻政策空子的事情。对售后人员上门维修不提供维修记录的提示消费者应采取的取证方法和举报途径,同时对售后人员的不作为应明确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2、在12315中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一方面帮助被侵权的消费者维护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搜集整理各类消费者被侵权,《消法》又无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形成可操作性的建议提交立法机关,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每年3.15期间,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征集完善《消法》的意见建议,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提交立法机关,通过后可作为《消法》的补充规定向社会公布。   4、增强工商机关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对企业管理不规范,出现不作为,钻政策空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工商执法部门应有权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明确书面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推卸责任,不积极配合的应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严厉惩罚。设立企业产品诚信信用体系,对钻政策空子被投诉或一年内累计被投诉次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要列入产品诚信红色警示名单,每年3.15向社会公布。避免出现工商人员多次协调,相关责任人没有任何回复或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消费者违法侵权事件不了了之,相同侵权事件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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