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来使用的机械式燃气热水器使用年限到达报废后,于2014年2月12日在华帝江津专卖店买了一款型号为Q12JW1的恒温燃气热水器。该热水器在洗澡过程中,若中途停止用水一段时间(例如需要搓洗身体时),再打开用水,则热水器要经过约10秒左右的时间才能打火。从而造成有一段时间放出的水是冷水。热水器输出的水时冷时热,在冬天极易使人感冒。因此该热水器完全达不到恒温的要求。其水温恒定的效果甚至不如机械式的热水器,我原来使用的机械式热水器一放水就打火,不存在延迟打火问题。本人就上述问题咨询厂家客服,客服说是正常的,无法处理。但本人认为,一种具有恒温功能的热水器,其输出热水的恒温效果甚至不如机械式的热水器,其设计是存在缺陷的。并且在专卖店出售时和厂家的产品说明上,也没有关于使用中热水器会延迟打火的任何说明或声明,从而导致了本人误购这款热水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人要求生产厂家承担退货退款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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