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我在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电子商务网站(网址http://www.suning.com/)上购买了一台电烤箱(品牌ACA,型号VTO-34),并支付了全部货款。该公司网站上明确标明,该烤箱“由"苏宁"直接销售和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并由苏宁易购负责送货至我住址。
2014年2月5日,苏宁易购物流人员送货至我小区,但该公司物流人员不提供试机服务,我只能查看烤箱外观,无法通电进行测试,物流人员将烤箱交给我之后马上离开。我对烤箱通电后,发现烤箱下层两根发热管不发热,完全不具备烤箱应有的功能。我立即拨打苏宁易购客服电话4008365365反映问题,客服人员称次日会有售后人员上门检修,我同意。当日晚,我再次拨打客服电话确认次日上门检修事宜,苏宁易购客服人员(工号12940,我已录音)再次承诺次日会有售后人员上门验机和办理退换货事宜。
2014年2月6日上午,苏宁易购发来短信称上门服务取消,我立即拨打苏宁易购客服电话,客服经理(工号13157,我已录音)称儋州大勇广场苏宁门店提供鉴定服务,我可将烤箱送至该店进行鉴定和换机。当日下午,苏宁易购客服又来电称,我只能到ACA的厂家售后服务点进行鉴定后,才能提供退换货服务,且鉴定的运输费用、误工费用苏宁易购一概不理,由我承担。
我向苏宁易购购买烤箱,并支付了全部货款,并由苏宁易购提供送货服务,双方已经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烤箱发热管不发热,犹如冰箱不制冷,显然具有性能故障,苏宁易购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我提供售后服务(苏宁易购网页上明确载明)。但苏宁易购无正当理由拒不为我办理退换货手续,一再推脱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苏宁易购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应当立即为我更换烤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国家三包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苏宁易购客服人员已经两次承诺会派人上门检测、换货,并且我已接受,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具有法律效力,苏宁易购不能单方面违约,并且该烤箱的网页描述上明确载明了,该烤箱由苏宁提供售后服务,苏宁易购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上门检测、换货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承担我进行换货所支出的运输费、误工费(按照实际支出计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苏宁易购要求我自行将烤箱送至生产者售后维修点检测鉴定,属单方面格式条款,既未提前告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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