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初在国美新活馆(马甸店)购买了三台格力空调,其中一台型号“KFR-35GW/(35570)Aa-2”享受国家节能补贴,另外两台承诺各送一台电热水壶,但是付款后发票上只给打印了一台水壶,经询问格力销售人员在发票上手写了“欠一份赠品”,但以赠品无货不肯现场给补(实际上去领赠品时发现国美赠品并不缺货)。事后2个月始终都说无货没有赠品。
原本联系格力5月底送货安装,到了送货时间由于格力店内货不齐,安装时间被推迟到6月3日。当时电话确认了6月3日安装是否能领节能补贴,格力方面答复可以,但是在销售、个人联系和安装过程中,国美和格力方面均未给予提示节能补贴领取有时间限制,只说5月31日前购买就可以享受补贴优惠。
7月30日联系领取节能补贴一事,国美说已经过期。我们要求协商解决一下,但是格力方面态度十分恶劣,后来即使电话接通也不予理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早在2013年1月就发文(财建[2013]8号)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节能家电产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签署补贴领取确认单后,家电终端销售商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后二次返回商场领取补贴。”
但是商家不执行国家关于节能补贴的相关规定,还以购买时不能拿到“产品唯一编码”为由要求我们在家电安装后二次返回商城领取节能补贴。但实际上国家明确规定“产品唯一编码应由送货单位在送货时负责收回”,而不是消费者收货后带着这个编码再去领取。
在整个购买阶段只强调“购买了某些空调型号就可以获取节能补贴”,但不曾有任何口头和书面提示“节能补贴要限时领取,过期作废”,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欺诈。
国家关于消费者贴领取节能补贴的时间未有任何强制规定。如果商家为了自身方便,制定了自己关于节能补贴的领取时间限制,起码应该在销售阶段或者时间截止前起到告知义务,否则单方面规定怎么就成了必须遵守的规则了呢?
希望国美新活馆(马甸店)和格力方面尽快给出合理解决方案。
【声明】:本栏目下的消费者投诉文章,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