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南省安阳市苏宁电器解放大道店6月11日购买了一台容声冰箱,有100元电子券,当时售货员的解释说是什么时间都可以用。但是我昨天想去买洗衣机的时候,收货员说电子券已经过期了,无法使用。因当时购买冰箱时没有告知我电子购物券的有效期,我去找店长理论,有一个貌似是小领导的人要求我指认售货员,说把店内所有的售货员集中到一起要我找出卖给我冰箱的那个人!我当时听了非常气愤说:我如果把你领到一个陌生的地方,随便买了一件东西,20天之后再让你去指认这个人你能认出来么?然后那个人又说:100元的电子券只能买1000元以上的产品才可以使用,后来经过我拨打苏宁客服电话4008365365,确认没有这个规定。下午18点36分左右,我接到郑州的电话:说让我带着发票去店内,随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也同意第二天去购买洗衣机。但是今天到店内看了昨天看中的洗衣机,莫名其妙的没有优惠了,成了原价(优惠价是749元,原价是849元)。我打容声冰箱售货员的电话,当时容声冰箱的售货员要求我找一个叫赵彬的人,但是他没有接待我,只是一个带我上楼的人与他联系之后,他处理的问题。说随便在店内购买一件商品可以少付款100元。我也不是想要那100元,自从昨天我投诉完之后,店内没有一次是主动打电话给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 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但你们提供给我的发票并没有标注电子券使用的有效期。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苏宁电器安阳解放大道店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票上也没有写明电子购物券的有效期,哪怕是手工写的。我的要求:1、赔偿我100元,2、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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