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9月25日在荆州一家电脑城购买一台笔记本自用,型号为HP G4-1118TX,序列号为5CD1241XVV,于2013年4月22日因为硬盘故障送到荆州市惠普维修站进行维修,被告知需要更换硬盘,但必须提供发票或有效购机凭证才能做两年内的硬件免费维修更换,因时间太长发票已经丢失找不到,到经销商处补开购机证明,经销商开具了收据并盖章证明此台机器的购买时间及个人使用。但惠普却仍然以无发票而拒绝为我免费保修,经反复沟通协调,惠普依然强硬拒绝,并说发票丢失要客户自己负责,投诉到315也照样不为我保修。但我觉得惠普应该为我及类似客户作免费保修,理由:
1.三包法并未规定产品免费保修发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
2.机器出现硬件故障,惠普有责任为客户维修,而不是借故推托责任。
3.此台机器按照出厂日期算也在两年之内,惠普没有理由在两年保修范围内强制要求客户出具发票。不知惠普想证明什么
4.即使发票丢失也在惠普授权的经销商处补开购机证明,但惠普仍不接受,况且机器出现硬件故障与销售关系并不存在。惠普理应为客户解决因硬件故障而引起的售后服务
5.惠普对本身机器硬件故障不予理会,却态度强硬对待客户服务,甚至刁难客户,对自己的责任进行推托,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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