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购买一台夏普液晶电视,当时价格为5400。购买之后放在自己家的车库里,房子装修好之后拿出来电视安装以后发现电视屏碎了,而且外观是完好的。无奈之下与夏普厂家联系。厂家报价5400元,我当时非常气愤。打了投诉电话,投诉后厂家第二次报价4500,厂家负责处理投诉工作人员态度很蛮横。随后我又打了315的电话,经过协商最后报价为2000元,我同意维修和网点的工作人员签了协议,2011年3月15日我把电视送到网点告诉工作人员,换完了通知我,我取的时候交钱。
2011年6月网点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电视得先交钱在维修。当时这个电视的价格是3000元左右。从2011年6月至今我多次和厂家联系,厂家未给出任何答复。只是让我先给钱后换件。
现在是2011年8月29日,据我送修电视为止已经半年,现在电视的价格是2800,仍要我付费2000元维修。根据三包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送修之日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我的电视在半年没有修复完成的而且处理客诉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就是“十年以后也是这个价格”以上有录音。电视掉价,配件不掉。有多少消费者在吃这个哑巴亏?对夏普的售后服务我表示很愤怒,在售后维修的背后究竟有多少暴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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