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液晶电视屏幕故障,发票保修单齐全,保内,拒绝三包服务
2011-03-09 11:43 北京市 袁先生
我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购买40寸SONY( KLV-40V200A)液晶电视一台,在2011年2月15日出现故障,当日报修SONY售后(4008109000)并按照其提供指定的海淀魏公村店电话报修(010-68422538)。
2月17日SONY售后魏公村店维修人员(索尼售后指定维修店13426424001)上门对电视进行了检测,判断可能是由于液晶屏或另一主要配件发生故障所致,需要更换后确认故障部件。根据保修条款,均属免费保修范畴。(按照索尼网站2010年09月27日公布的保修条款,对2010年03月19日之前购买索尼BRAVIA液晶电视的用户提供自购买之日起3年的液晶屏保修服务。)
售后人员对我方提供的保修单及购货发票原件进行了拍照,上报SONY公司确认是否免费保修。
2月21日,维修人员答复零件已经下单,需要上海发货,到货再通知。
2月25日,维修人员答复零件预计3月1日左右到货。
2月28日,维修人员电话通知,SONY公司质疑该笔销售的真实性,暂时无法维修,需要SONY公司对此次销售行为再次核实,等待通知。
3月3日,致电该维修人员,答复,经过SONY公司确认,因对于购买价格存在质疑,认为购买价格较高,不同意售后对电视就行免费保修。
3月4日,我公司接到SONY售后上海总部负责人卞先生电话(4008109000/021-38914520)通知,由于我司购买的SONY液晶电视,购买日期、购买价格与市场当期价格存在很大出入,SONY拒绝提供保修服务。我司要求索尼公司出具该事件文字说明及拒绝保修理由,对方予以拒绝。
作为索尼公司的消费者,持有合法真实的购机发票及保修单,索尼公司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并且拒绝提供书面文件告知拒绝理由,使消费者难以接受,并且该行为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及侵权行为。请消协为消费者主持公道,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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