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于2013年8月19日在苏宁易购网(网址:www.suning.com)分两笔订单分别购买品牌为金叶珠宝、型号为AU-Z00012的999千足金金锭2块共10g,并于当日以中国银联网上支付方式支付商品价格1150元,订单号为9003858435和9003863911,订单状态为支付完成。苏宁易购于当日下发手机短信提示订单支付成功,商品预计于2013年8月23日送达。2013年8月20日下午15:00时左右,本人接到号码为02583500080的电话,对方自称为苏宁易购的客服,咨询我是否曾经订购品牌为金叶珠宝、型号为AU-Z00012的999千足金金锭,我回答是的,并向对方表达希望能正常收到所订购商品的意愿,并询问对方是否有单方面取消订单的打算,对方客服说只是询问我是否愿意接受取消订单的方案,既然我不同意,她会帮我做好备注。2013年8月22日,我再次通过苏宁易购的网上客服咨询此两笔订单的送货事宜,对方客服再次表示,我的2件商品预计将于2013年8月23日正常收到。截至2013年8月23日,本人仍未收到所购买的商品。2013年8月23日当晚,本人登录苏宁易购网站查询订单,订单号9003863911和的订单状态为退货成功(详见附件截图),交易发生后,本人未申请并操作过退货,未表示过退货或取消订单的意愿。苏宁易购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擅自对订单进行退货处理。在本人于8月22日晚上订单9003863911被取消时(另一个订单当时还未取消),立刻联系了苏宁易购的网上客服,咨询订单事宜,在沟通过程中,该客服人员明显语气轻佻,敷衍消费者,并且拒绝消费者要求其向其上层部门反应情况的诉求。8月24日,本人经电话咨询苏宁易购销售服务热线(4008198198)了解订单被单方面取消事宜,苏宁易购方解释为价格过低且无货故进行退货。苏宁易购以价格过低及无货为由擅自取消订单的行为于法于理不符,现将苏宁易购行为向贵方进行投诉,并要求如下:
1.苏宁易购履行交易的发货义务交付所购买商品,或交付同质同量的黄金代替。
2.苏宁易购对未取得同意情况下擅自取消订单作出说明并道歉。 苏宁易购擅自取消订单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网络平台上的交易受法律的保护和限制,买方在交易成功后,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对于预付款的买家,付款后便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剩下的是卖方的付货义务,不付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卖方不能随意单方面取消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交易过程中,买方已履行交易合同义务,且未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直接取消订单退款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苏宁易购以无货作为理由,也无权单方面废止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通过与消费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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