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3月13日在无忧摄影网上团购了一个上海茉莉花开摄影公司的一个茉莉花信伊人488元套餐,约定在6月9日去进行拍摄。拍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不快,所以之后我网上和客服说,你们通过网上把照片发给我,我就不再到店里来了。结果他们表示不能发送给我,问其为什么,他们表示他们家是没有底片的,所有的底片全部都是精修了的,精修了的照片不能发送给我,我只能到店去挑选我套餐内规定的17张,剩下的照片如果我要,就要购买,购买金额是600元。
我后来查了我的团购页面,他们提供的截图,还有我当天的拍摄合同和定金单,上面都没有写明底片是不给的,也没有表明底片的归属权是他们,所以根据法律,底片应该是归属给我的,但是他们依旧表明他们没有底片,他们的底片都变成了精修的,然后我需要付钱购买。
然后对于这个付钱购买,我表示我从来没看见过这项消费的告知,无论是团购页面,截图还有合同和定金单上都没有写上过这个告示。然后他们就说,他们在官网上是写着的,我就表示请他们把官网上的截图给我看,他们又改口表示没有图,还表示他们家开了9年,9年都是那么干的,说我太强势了。
最后他们表示,他们没有底片,所有的底片在全部精修之后就被删除了,不存在了,所以我所要的底片他们是给不了的。然后现在剩下都是已经全部精修过的照片,然后所有精修过的照片他们只给我我合同上写的17张,剩下的如果我需要,就要打包购买。
他们所犯的问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在套餐价格内不肯提供属于消费者版权的底片,强制消费摄影底片。
引用cctv在2000年处理的“拍人像艺术照不给底片行吗?”权威说法,详细见网址:http://www.cctv.com/life/shishang/090105_180.html
其中严正指出照片底片著作权的归属是消费者所有。
人像摄影与其他摄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应属有著作权的作品,摄影厅为你拍摄照片,实际上是受你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按习惯而言,我国的照相馆与顾客一般是没有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所以照相馆所拍照片的著作者自然也就属于受托人即消费者。
茉莉花开摄影并没有对著作权和我进行合同上的约定,所以拍摄的个人写真照片归属权均为我本人所有。
在和茉莉花开家客服沟通的时候,他们一直声称他们家的底片都是不给的。问其有没有在团购广告或者官网上注明,他们表示是没有的。
但是根据法律,这些都是摄影厅单方面对消费者作出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绝交还照片的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这种口头声明在法律上应为无效,对消费者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这家店的广告上一直写54张照片全部精修供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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