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晟吉汽车销售欺诈 | |
投诉目标:上海晟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投 诉 人:潘先生 |
投诉时间:2015-07-28 | 投诉地区:上海市 |
情况概述:购车人与晟吉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车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但销售公司不履行约定的服务事并拒绝退款。 主要诉求:汽车销售过程中,晟吉公司存在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现要求晟吉汽车公司向购车人赔付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的款项17,500.00元及购置税滞纳金,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情况描述: 一、洽谈阶段:2014年11月30日,购车人潘先生到大木桥路620号晟吉汽车公司购买轿车,公司委派其业务员徐志斌进行销售接洽,经过洽谈,购车人潘先生与销售商晟吉汽车公司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7,800.00元,合同主要约定由晟吉公司代为办理以下业务并收取费用: 1、代缴新车购置税:9,000.00元(预估,按发票结算) 2、代办上牌费: 5,500.00元(约定10天完成上牌业务) 3、代缴保险费: 5,000.00元(预估,按发票结算) 4、服务费: 1,500.00元 5、检测费: 1,000.00元 合计: 22,000.00(晟吉公司应履行合同的费用) 车辆代购流程:1、签订汽车代购合同 137,800.00元 2、支付定金 :3,000.00元 3、到4S店提车,交付车款 120,300.00元 4、当场交付合同余款给提车员 14,500.00元 由晟吉公司委派公司专职提车员徐月园开公司专车陪同购车人前往4S店提车 二、提车阶段:2014年12月18日,晟吉汽车公司业务员徐志斌电话通知购车人潘先生进行提车,当日,由晟吉公司委派公司专职提车员徐月园开公司专车陪同前往4S店提车,按照约定,购车人将车价款项120,300.00元支付给4S店,由4S店开出购车发票,并且将合同余款14,500.00元交给专职提车员徐月园带回公司,提车员向购车人出具了盖有晟吉公司公章的现金收据,据此,购车人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137,800.00元,后面由公司履行合同剩余事项。 【金额说明:合同总价-购车发票-已付定金=合同余款】 【即:137,800.00-120,300.00-3,000.00=14,500.00元】 重要说明:徐月园为晟吉公司的专职提车员,由其为购车人提供提车服务。 三、剩余事项阶段:2014年12月28日,购车人打电话给公司业务员徐志斌,问其上牌及购置税办理情况,他借故年底上牌人多为由,说再等几天就可以完成了,购置税已支付,购税发票及完税凭证等上牌工作完成后一起给我。。 2015年1月5日-28日,购车人又多次催问情况,徐志斌说要等过完年办理。【2月19日至28日春节放假】。 2015年3月1日-5日,再次催问情况,徐志斌说还要再等待,以上期间,购车人还多次到晟吉公司向公司老板即法定代表人王翰询问情况,他说公司业务员会认真办理的,让我们放心,耐心等待。 2015年3月6日,购车人觉得公司信誉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更本没有去办理上牌的相关事宜,存在欺骗行为,已远远超过事先约定的上牌时间,日常管理也非常混乱,于是向业务员提出终止服务,让其退还上牌的费用,他表示同意,并约定了结帐的日期。 2015年4月16日,购车人与业务员在公司口头约定,数日内将上牌费5500元及保险多付款项500元,合计6000元,会退还给购车人。 购置税发票及完税凭证将在购车人拍到户牌额度后,转回上海。 之后,购车人多次催讨上述6000元费用,业务员推说等待对方退回后立即支付。 2015年7月1日,购车人得知晟吉公司未履行代缴购置税的合同义务,于是,打电话给业务员徐志斌,要求立刻退还合同未履行款项17500元并承担滞纳金费用, 徐志斌说公司会予以承担。 2015年7月21日,购车人向晟吉公司要求退还未履行合同的费用,总计17500元并支付未交购置税滞纳金时,居然遭到公司的拒绝,声称业务员徐志斌的合同行为,公司不予承认。 【说明:以上17,500元及未交购置税滞纳金,见后面附件详细说明】 四、争议焦点: 晟吉公司:否认收款行为,说专职提车员徐月园未将现金款项14,500.00元交到公司,拒绝退还未履行的合同的费用。 购车人:已将现金款项14,500.00元交给专职提车员徐月园,并收到徐月园向出具的盖有晟吉公司公章的收据。 五、阐述观点: 1、购车人在购买车辆过程中无过错行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了全部付款的义务并取得晟吉公司的收款凭证。 2、业务员徐志斌代表公司向消费者签订了代购合同并承若了服务内容,合同有效,晟吉公司应该全部承担合同的义务。 3、业务员徐志斌未按照合同规定真实地履行义务,而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多次谎称业务办理中,其实根本没有办理合同事项,原定十天可以完成的业务,结果用了2个月都未完成,另外还向购车人谎称已完成了购置税的支付,导致应未及时支付购置税而产生的滞纳金款项,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4、购车人多次到公司询问上述业务办理的进展情况,公司也一再保证没有问题,会履行合同,其实隐瞒了未办理的真实情况。 业务员的行为是直接代表公司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按照《新消法》的规定,销售方以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的方式蒙蔽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