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上海大众汽车宣传的配置和实际配置不一致 | |
投诉目标:上海大众 | 投 诉 人: 盖先生 |
投诉时间:2015-03-15 | 投诉地区:山东省 |
我是2011年11月购买的上海大众生产的全新帕萨特,购车后3个月内发现的上海大众官方网站宣传内容里面的车辆配置和实际车辆配置不一致,自2012年2月份我多次致电上海大众800-820-1111客服电话,工作人员每次的答复都是尽快反映,而且态度很不好,说只有他们才能处理,任何单位无权处理,可是三年多过去了,至今没有任何人和我联系给我处理。我根据大众公司配件价格大体计算了一下,简配项目价值约五万元以上。 我认为上海大众涉嫌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的商品的;(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