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日,我和三个同事(其中两个是多年的司机)去阳泉庞大一众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捷达车,在销售人员报价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再优惠一千元的要求,销售人员路浩然和销售经理说不能优惠现金了,但可以给你1000元的延保代金券,那个以后你们来了保养可以当1000元使用。我们想了想认为无非这1000元迟用几天,反正也算优惠1000元就答应了。我们就交款提车,当时和他们要那个代金券,他们说你后天过来取吧。3月5日我去4S店找到他们,路浩然就用A4纸打印了延保代金券证明后边签了他的名字和销售经理的名字,我问他这就能用了,他说是。我想了想说这张白纸说明不了什么吧,你们得盖一个公司的章才行,要不将来来了公司不认如何办。开始他们说不用,再三要求下才盖了章。 2014年3月22日我去阳泉这个购车的4S店去保养车,拿出这份代金券证明,4S店不承认了,说这个代金券是你要办理延期质保才能顶1000元。与之前销售人员的说法截然不同。我要求和销售人员及销售经理对质,他们说这两个人已经辞职了。我认为造成这种局面4S店必须负责赔偿,因为如果4S店现在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当时的销售人员和经理就是为了卖车而误导欺骗消费者,但在当时他们的言行代表4S店。4S店不能以员工辞职找不见为由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