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投诉无果。本人是珠海市民,于2012年3月7日在广东乘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大道北1361号)购置1辆大众夏朗2.0T标配版7座小汽车(见合同与发票)。2013年6月22日在珠海华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珠海进口大众汽车4S店)做汽车保养时,由该公司维修人员告知,本人所购小汽车德国马牌轮胎存在问题,公司可以代我向厂商索赔。经检测发现有两条轮胎有小问题,一条扎钉,一条损伤轮边。故只能赔两条。我不满意处理结果:因为轮胎出厂就有问题,不管是否有损伤,都是不合格轮胎,公司也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8月底再次投诉,中国大众总部还是安排珠海4S店回复:公司规定,结果都是一样。不服,9月初再投诉,一直没有回复。 直到10月8日,由珠海4S店通知,原先报送资料已退回,理由是大众总部公司已重新规范,发回重新检测。10月中询要求我,将车开回公司重新检测,由珠海4S店申请。终于11月5日,珠海4S店通知,成功理赔2轮胎已发到珠海4S店。为了安全起见,本人在11月9日更换了2条德国马牌轮胎。但对大众公司极端极不负责任,置消费者利益不顾,本人不服,强烈投诉。主要理由如下: 二、公司有违《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 1、用公司所谓制度,对抗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法“汽车三包”政策。 如果是合格产品,由于消费者过错责任,造成产品损坏,不承担“三包”责任,本人可以接受。 产品不合格,是我的责任吗。但该产品一出厂就是不合格产品,公司一直采取拖延时间策略,“从发现问题至公司统一面对消费者公告,用了1年多时间公告”,专门等待消费者出现过错,且明明清楚轮胎是易耗易损物品,而公司却“发生了破裂破损不予理赔”的制度,拒绝赔偿,可见“高明”。本人认为, 既然已经给我部分轮胎与其他夏朗车主换了轮胎,证明公司已承认该批车辆轮胎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应无条件更换,不应找借口推卸责任。我认为公司极不负责任,而且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况且,本人车辆仍在合同保修期内,符合汽车“三包”政策。 2、公司无履行知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公司该批次轮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由于产品缺陷,一旦发现问题,理应立即统一发文所有经销商,通知消费者(车主)限定时间,到大众附近的4S店检测是否存有问题,并以当时检测数据为标准(因检测后也可随时发生损坏),作为理赔依据,否则责任由消费者自负。而本人从互联网上获息,大众公司在2012年月日至2012年9月12日处理浙江多个车主投诉,并车主全部免费更换。因为轮胎是易耗易损物品,而且车辆每天都有在使用,随时均可损坏。但公司在浙江省多个消费者投诉理赔后,没有及理通知夏朗所有车主,而是事隔1年多才作出回应。本人从第1次发现,到最后第3检测索赔手续,中间就出现1条轮胎换损坏,如果此期间4条均损坏,公司1条都不用赔,把所有责任都归责于我,多么堂而皇之的理由。本人认为:公司在浙江省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履行统一告知义务,理应承担轮胎损耗损坏所有责任。 3、不解之迷,责任谁负。两条轮胎因为行车不当,纵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