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公司欺诈
1.要求天津一汽丰田公司和洛阳4s欺诈行为赔偿金额:197.8万元
2.要求天津一汽丰田公司对虚假宣传一事向全国媒体道歉并召回道歉事实与理由,我于2013年2月在一汽丰田洛阳九都4s店订买rav4 车一部,2月20日左右提的车.车购买后.开到家没几天.我去天津一汽丰田网页上核对该车的发动机,发现公司宣传的发动机与实际车不符(公司宣传的198.78万元发动机为:1az-fe 系列 ) 交付的车发动机为:(1az)于是我就向天津丰田公司销售不联系。回答(1az代表两驱fe代表多点电喷射发动机)我当即要求公司解释 (要求宣传与实际不符一事作出解释)工作人员说周五(3月2日)下午以前公司会给你明确回复,之后再无回音。
找到销售点九都丰田店说:我们这里所有的车都是这发动机,公司发动机与宣传不符,可以找公司说去。做为名优企业天津一汽丰田公司虚假宣传,偷换发动机的欺诈行为来欺骗消费者,本人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天津丰田欺诈消费者行为追究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