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购买长安铃木1.5T运动版轿车,于2012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为汽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导致车主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仅行驶了2000公里左右,出现这样的质量问题,导致车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事故发生后,车主与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及当地汽车销售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对方仍不予理睬,并以车辆拥有出厂合格证为由,否认司法鉴定结论,不愿承担相关责任。作为弱势群体的我方,投诉无门,期待相关部门的介入,要求厂商承担责任,并对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不良后果买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我方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