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周泽(身份证号:530427XXXXXXXX0028),于2012年11月19日向云南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别克牌SGM7165MTC、车架号码为:LSGPB54U9DD081246、发动机号为:122840790汽车一辆。并于当日付清全款,同时向云南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2000元汽车装饰,云南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开具了汽车销售发票和汽车装饰发票、并于当天向我交付了汽车。11月20日,我在购买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告知我,无法为该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系统显示我新购买的这辆汽车已经被投保。经查,该车于2012年11月11日被一个姓名吕虹(身份证号:53018XXXXXXXX2646)的人已经投保,保单号码为:11652001900072183710 。据此,我和友人向云南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电话交涉,要求解释新车为何被保险。云南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部的员工给我解释说是“由于另一个客户吕虹于2012年11月11日购买了一辆和我这辆同一型号和颜色的车,当时吕虹同时购买了汽车保险,由于销售人员疏忽,错将我这辆车的合格证拿给了吕虹,导致她错误的将保险买到了我这辆车上”。当时我们要求云南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这个客户吕虹的电话号码,我们去核实一下该员工的说法是否属实,该公司为了欺骗我们,给了我们一个自己内部员工的电话号码,并指令该员工冒充退车客户吕虹与我们通话欺骗我们,后经我们查明质问后,云南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赵焰向我们承认,该车之前已出售给吕虹,由于汽车后备箱左侧有一小块掉漆瑕疵,导致顾客退车。 该公司在明知车辆有瑕疵,是前一位顾客退车的情况下,还将这辆有瑕疵的汽车当新车销售给我、并指令员工冒充顾客对他们销售退车的事件进行欺骗。在我们查清了事实的情况下,该公司还一再推脱。这一事情已有相关发票、相关保险查询记录、相关通话录音为证据可以确认。(相关证据附后) 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云南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车辆已经出售且存在质量问题已被消费者退回之情形下,依然将该车出售予我,并指令员工冒充顾客对他们销售退车的事件进行欺骗,该公司之行为已严重侵害消费者我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消费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