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志保修 “保”成事故车,不签免责条款不给修车 现就我的一汽丰田锐志车(车牌号:冀BYZ939,车辆识别号:LFMBE22DX90177560,发动机号码:C372017)做保修的遭遇投诉如下: 我们的车是根据回国留学人员免税政策于2009年8月26日从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直接购买的。2011年4月10日由于我的车右侧前门玻璃在不平的道路上行驶有异响,依据一汽丰田指定的4S店(唐山市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人员将车门拆开做了保修,12天后异响又开始出现,响声并大于保修前。为此,按照与该4S店的预约于2011年5月1日8点35分,将车交予了4S店的前台维修接待人员,并被告知在休息室等候。10时25分左右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在试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下午4时车被拆开,发现车底盘与后备箱被撞的严重变形,经与4S店工作人员协商,请他们当天下午不要修车,待第二日早8时将车抬升共同检查车底盘毁损状况后,再请他们修理。第二天8时25分查看了车损情况后,该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精心尽快修复,同时告知5月3日其负责人将与我们商谈赔偿问题。 5月3日4S店负责人表示可以回收我们的车,并叫来了该店二手车评估师,据说是按照车没发生事故前的状况评估,结果是17万元由其回收。对此,我们不能接受,要求他们给予合理赔偿。之后该负责人拿出了一份施工作业单(实质上是一份免除丰田一切责任的协议书),让我们签字,并反复强调若我们不签字就不给修车。对此,我们明确指出:一是、我们的车因车门玻璃异响交与你们保修,你们负有修好后将车完整地交给我们的义务;二是、因为保修我们已把车交给你们,车不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因此我们不需对事故负责,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你们自己解决,与我们无关;三是、请你们尽快把车修好,否则因我们工作急需用车,请你们提供代步车辆。对我们的上述意见,该负责人立即全部否定。车已近3个月了仍不予修理。 在此期间,我们向一汽丰田销售公司发函及十余次电话投诉,明确告知我们的车是根据回国留学人员免税政策,委托北京中企诚谊留学回国人员购车服务有限公司从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直接购买,我们与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存在着直接的买卖合同,该公司对我们来说既是生产商也是销售商。我们的车是2009年8月下旬购买的,刚刚行驶了2万6千余公里,还在保修期内,你们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该责任是以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前提,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性质上应属于买卖合同的延续。另外,因我保修车的4S店是由一汽丰田指定,也就是一汽丰田把自己对该车在保修中负有的一切责任授权给4S店,保修中出现的事故责任却仍应由一汽丰田承担。 经我们向一汽丰田顾客服务中心反复投诉2个多月后,该顾客服务中心的一位先生在电话中给了我们明确答复:一是,你们的车是保修还是维修我们不清楚;二是,你们的车是从北京中企诚谊留学回国人员购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由该公司解决事故问题。对此,我们请求他们:首先,确认是保修还是维修的问题;第二,确认一汽丰田与我们是直接的买卖关系,北京中企诚谊留学回国人员购车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