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4月19日对长安福特福克斯汽车升级油耗升高问题进行了投诉,投诉已经一个月了,长安福特未对本人投诉给予任何答复。 在此,本人第四次投诉长安福特,揭露长安福特丑恶碎脸。 以下是本人第三次投诉内容: 本人分别于2011年4月1日以及4月11日投诉长安福特,要求长安福特对于本人的投诉要求做出回应,但时至今日,本人所投诉的问题没有一项得到解决。因此本人再次投诉长安福特,如果长安福特还是采取拖延,回避和敷衍的方式来回应本人的投诉,那么本人将每周投诉一次甚至每天投诉一次,直至福特正视此投诉。 在此我重新总结本人遇到的问题如下: 1. 福特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人的汽车因为其他方面故障维修,在4S店放了几天,提车后感觉汽车的行车电脑系统的软件被动过了。本人向福特和4S店要求查看行车电脑的软件版本及升级日期,均遭拒绝。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人要求福特提供证据证明 1> 本人的汽车是否未经本人授权就进行了系统升级 2> 福特进行了几次系统升级?是否都经过了本人的确认? 3> 长安福特向本人提供相关软件升级信息,包括升级的时间,版本信息,当前的软件版本信息 2. 福特无视国家的相关标准,敷衍消费者的诉求,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本人提出福特应该给出一个测试标准来衡量油耗是否正常。长安福特客户关系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此问题在2011年4月18日与本人进行了沟通,然而该工作人员反复解释就是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测试标准。反而要求本人去与4S店协商进行油耗测量。试问在判定标准没有确定并且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测出的油耗如何判定是偏高还是合理的? 3. 长安福特侵害消费者权益,召回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不承诺延长保修期直至问题解决。 本人的汽车自发生行驶中熄火的问题之后,长安福特进行了召回,但是召回导致了新的问题。 该问题是发生在保修期内,长安福特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该问题,并且应该对解决该问题之前对本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直至问题解决。鉴于本人的车在4月13日就到期了,本人向福特提出对车进行延保直至问题能够解决,但遭到福特的拒绝。福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在此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为消费者主持公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在2011年4月18日的沟通中,本人提出把沟通的主要方式改为电子邮件的方式。因为本人工作繁忙,福特的电话沟通往往又在工作时间,对本人的工作造成了影响。而且通过电话沟通效率太低,经常需要半个小时以上,又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并且信息不容易得到双方的确认。这是本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沟通的原因,但是福特客户关系中心的工作人员拒绝了本人的这一合理要求。本人觉得十分愤慨,此举表明长安福特根本没有为消费者解决问题的诚意。对于福特的这一行径,本人提出如下要求: 1> 长安福特必须给出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沟通的合理理由。 2> 如果长安福特不能给出一个让本人信服的理由,那么长安福特必须接受以邮件沟通为主,必要时候以电话沟通为辅的沟通方式。本人不接受在工作时间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 3> 本人要求福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