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辆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淮鼎力160货车,于2010年11月19日,因变速箱损坏停放在路边(车厢有货),当日联系江淮淮北维修站维修,并拆下变速箱拉至维修站,经检查有几处配件损坏,并当日至电江淮专用汽车公司要求发来配件。直至12月3日才发来配件,共15天,江淮公司及其淮北办事处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推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予发来配件。期间本人曾二次分别投诉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和安徽省质监局,经督促才发来的配件。导致本人15天无法营运车辆,本人车辆每天净利润在800--1000元以上,加上每天看护车辆,来回打车,驾驶员工资等费用,至少损失15000元以上。前几天,安徽省质监局回复本人,说质监局只能质量监督,无法协调赔偿一事。请帮忙依法给予协调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