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5月18日在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定了2台红岩金刚自卸车,合同价格为57万元。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30天。随后发生了如下事件: 1、6月18日询问,车辆未到,尚在生产线上;我们定的车大架号为7813、7814; 2、7月10日车到宜昌分公司万民二手车市场,检查时发现:原装空调无反应、电瓶被烧、举升液压油缸破损; 3、7月15日交全款接车,行车不到1000米。车辆仪表无反应;无车辆合格证、发票及强保卡、使用说明书。 4、7月23日,永进车厢厂派人更换举升;此时发现:车辆的上装不是云河总厂产品,而是路边小摊永进车厢厂生产的; 5、8月21日,车辆举升断裂,车厢变形、尾座断裂; 6、8月24日,办理车辆牌照时,被告知车辆总长(7.51米)比合格证上的数据(7.71米)短20cm,不能上牌; 7、8月25日至9月2日车辆在宜昌欧曼汽车修配厂更换举升; 8、9月3日在双方试车过程中举升又发生断裂; 9、9月4日与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重庆永进车厢厂签订三方车辆召回修复协议,车辆被召回重庆永进车厢厂; 10、9月9号,我方随车人员在永进车厢厂,被桁车上的铁块砸瞎左眼,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 11、9月11日,在车辆交接过程中发现车辆举升不能正常使用,举升支撑已变形; 12、9月13日双方签订第二次车辆召回修复协议,车辆被开回上汽依维柯云河公司修理; 13、目前车辆人仍在上汽依维柯云河总厂修理; 根据上述事实,我方认为: 1、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用不具备生产技术和能力的车厢生产厂家加工车厢,故意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坏了消费者权益; 2、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出具以车辆实际情况不符的合格证,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办理其合法手续; 3、出具的车辆发票均不是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或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发票,而是出具的假发票,且金额不足,每辆车只开了263000.00元的假发票,存在偷税漏税情况; 4、我方随车人员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受伤,永进车厢厂、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未履行应该履行的最基本的职责,甚至连最起码的探望都没有。。。。。 现我方提出以下最低要求: 1、 退还我方的定车全款,并赔偿由此给我方的一切损失,合计80万元; 2、 给我方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赔偿,合计50万元; 3、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书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