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标示牌(也称汽车铭牌)其作用实际就是一部车的“身份证”,这是验证不同车辆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该车已经生产制造整装检验完毕,出厂投入市场销售的重要依据,本人新购买的一辆解放牌面包车,竟遭遇铭牌被改的“新鲜事”。这是一起典型的厂家商家联手欺骗消费者。 投诉理由一、同一辆车两个“出生日期”。 本人于2007年6月13日在广西百色时风机电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FBOC143266F59579的“一汽佳宝”面包车。该车只行驶一千多公里其电脑控制板就出现故障,导致该车无法正常使用,于是本人就去翻查随车资料时才发现该车竟有两块车辆标示牌,其中固定铆在该车身上的那张车辆标示牌的制造日期是2006年4月20日,而在随车的资料袋里又另有一张车辆标示牌其制造日期是2006年12月30日,这两个制造日期整整相隔8个月零10天。这两块标示牌除了生产日期不同外,其它的参数都相同,这证明是同一辆车的。2010年1月本人写了一封信给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老总胡汉杰总经理,2010年3月16日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一位姓赵的负责人来电(0432-64685707)明确告诉本人,经查实这辆车确实是2006年4月27日下线。也就是说该车是在2006年4月20日制造完毕并于2006年4月27日从生产线下线。至此,一切责任均以明白。 一样的遭遇,不同的待遇。 本人与在中广网2007年12月13日公开曝光的《银川一市民新购皮卡竟有两个生产日期》的遭遇完全相同,都是新买的车有两个不同的制造日期,并且经销商都说是生产厂家自己更换汽车铭牌,天南地北两件事如出一辙;不同的是银川王先生购车的经销商承认错误,自愿召回这辆车,并协助记者揭露汽车“销售内幕”,提醒消费者不再上当。而本人购车的经销商百色时风机电有限公司不承认错误,拒绝承担责任。 投诉理由二、商家为了减少损失掩盖事实真相欺骗消费者。 经销商为了减少损失,将库存一年多且有两个制造日期的库存车当作畅销车出售给本人。为了掩盖真相,经销商采用拖延时间打发票和使用临时牌照的方式,让本人先拿车去用,过后才给合格证等随车资料(这有广西吉福汽车有限公司的《证明书》作佐证),凑巧的是由于新铭牌还没来到经销商手上该车已销售出去,这才让一辆车有两个“出生日期”得以曝光(这两块铭牌现本人还保留着)。并且谎称该车的额定功率是52千瓦的虚假情况。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定为欺诈行为。商家为了诱使原告购买他的产品(汽车),故意隐瞒该车有两个不同制造日期的真实情况,并谎称该车额定功率是52KW的虚假情况,商家的这种行为就是欺诈行为。 投诉理由三、拒绝售后服务,态度恶劣。 该车的电脑控制板出故障后,本人曾多次与经销商广西百色时风机电有限公司联系协商,但都遭到经销商的无理拒绝。他们明确表示只负责销售,其它不理。经销商这种不守信用、不肯面对现实、不肯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