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强制经营户”二选一”、教育培训机构宣称“考前再提30分”……4月19日,重庆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以来全系统查办的10个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结合案情客观点评,以期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的效果。
案例一:开州区某电子商务公司强制“二选一”案
案情简介:2019年初,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美团外卖平台开州区代理商要求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外卖平台中进行“二选一”。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开州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过程中,利用平台优势和餐饮商户对其的依赖性,以“战略合作伙伴政策申请书”的方式,要求入网经营者签订申请书,约定入网商户只在其平台上独家经营,方能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如商户拒不签订或违反约定,则将采取提高服务费标准、关闭商铺、减小配送范围等措施进行限制,导致多家入网商户被迫放弃使用其他外卖平台。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0年3月,开州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平台强制‘二选一’的态度只有一个”
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坚决查处的态度,与不断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以此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二:大足区某平台服务代理公司未履行网络交易平台法定义务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饿了么外卖平台app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驻商家。
经查,2019年10月以来,共有11户商家入驻饿了么平台,而当事人作为饿了么外卖平台大足区代理商,并未审查入驻商家许可证,便审批上线并允许其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的审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8月,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36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是认真的”
本案的查办,正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该出手时就出手”,严厉查处平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警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管理义务。
案例三:万州区浦某通过微信无照经营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4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浦某通过微信无证无照销售民用防护口罩。
经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口罩紧缺,当事人嗅到商机,便于2020年1月26日开始利用个人微信账号开展进销口罩的经营活动,截至被查均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社交归社交,经营需办照”
借由此案的查办,市场监管部门明确,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无论是在电商平台抑或社交平台,只要开展了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案例四:渝中区某餐饮店借长江鱼之名虚假宣传养殖鱼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0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局网监科网络关键词搜索结果内容,对当事人经营的大众点评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电子菜单中含有“蝴蝶长江花鲢”“长江黄辣丁”等菜品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将采购自成都某水产品养殖公司的养殖鱼在电子菜单中宣传为“蝴蝶长江花鲢”“长江黄辣丁”,在其实体店内纸质菜单上宣传为“江河花鲢”“江河黄辣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长江禁捕,市场监管一直在行动”
市场监管部门顺着“长江鱼”摸到“养殖鱼”,揪出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明了既要杜绝销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也绝不允许借长江渔获物之名进行虚假宣传的鲜明立场,并再次警示广大经营者不能触碰长江“十年禁渔”红线。
案例五:酉阳县某公司通过微信群、腾讯会议APP进行培训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4日起,酉阳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在通过微信群、腾讯会议APP进行培训时有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推广一款名为“鼓励金”的系统软件过程中,专门成立培训部门,并制作了宣传介绍该系统软件的PPT推广培训资料,然后利用微信群、腾讯会议APP在线上免费提供“鼓励金”系统软件推广业务培训。当事人制作的PPT推广培训资料内含有“智慧经营2.0现在的粉丝量有11.51亿……全中国30万的地推人员已经就位、如果一个商家锁定了上千消费者,跨界年收入有几十万”“社交平台第一品牌、移动端用户,海内外已经突破11亿”等内容,且不能提供上述数据相关合法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推广“鼓励金”系统软件,臆造虚假数据编制培训资料,通过微信群、腾讯会议APP开展线上培训,对该系统软件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0年5月,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移动端,绝不是法外之地”
这个案件的查办真实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移动端的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姿态,可谓是:无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怎样“移动”,都逃不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行动!
案例六:沙坪坝区某推拿按摩公司网上无证销售药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3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文的药品和保健食品。
经查,当事人在微店APP上开设网店,销售其自制的疏肝丸、八珍丸、九制首乌丸、护肝解酒丹等4种商品,其中疏肝丸、八珍丸、九制首乌丸为药品,护肝解酒丹为保健食品。上述疏肝丸等药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除“护肝解酒丹”外,没有标注其他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非法生产销售药品以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药安全大过天,线上线下皆守严”
整个案件的查办很好的诠释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理念,市场监管部门食药安全监管责任网上网下一样重大,因此同部署、同安排、同监管、同执法是打击线上线下食药违法的一贯思路,守严了食药安全,便护好了老百姓的安全。
案例七:渝北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0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网络交易主体开展网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建网站上存在虚假宣传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对自身规模实力以及提供的医美服务进行宣传,内容包括“汇聚顶尖的专家、技术、设备、硬件设施、连锁网点等行业资源提供高端医疗美容服务”“主打‘东方人文美学’的品牌型连锁机构……医院占地6000m?,院內医疗服务区域5000m?,公共服务区域1000m?”“专家团队实力雄厚,储备了2名有赴海外进修履历、海外网红打造案例的博导级美容外科专家,更有二十余名获得临床医学荣誉认证的实力派美容外科专家”等,这些内容均系当事人杜撰;另在“精品案例”板块展示的64组医疗美容手术案例图片中有49组是从其他网站盗图编辑后发布;“用专业为实力代言”板块中展示的医生中有2名并非当事人处医务人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0年8月,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整治医美宣传,守护爱美之心”
该案件的查办,有力警示了医美行业,对规范该行业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也再次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医美行业虚假宣传等乱象,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决心。
案例八:渝中区某网店销售假冒“3M”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7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举报,称某网店高价出售“3M”口罩。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购进“3M”口罩,随后在其开设于美团网的店铺上进行销售,经3M公司中国总代理商鉴别,认定相关产品并非3M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均是假冒“3M”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0年4月,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商品417个,罚款23994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虚拟网络绝不会成为假冒伪劣的保护伞”
想借着网络世界的虚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却遇上了火眼金睛踏实执法的市场监管部门,价格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侵权假冒却被逮了个现行,本案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假冒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的经营者,虚拟网络绝不会成为假冒伪劣的保护伞,一切假冒伪劣均将被绳之以法。
案例九:渝中区某教育科技公司网络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15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送,称重庆某教育科技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禁止性用语。
经查,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发布广告对其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进行宣传,广告中含有“考前再提30分”等内容,以及标注了“中国教育十大责任诚信教育机构”“最具社会满意度职业资格教育机构”“最杰出培训学校”等字样的宣传图片,对此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虚假发布广告行为。
2020年3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教育培训这件事上,绝不允许糊弄人”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蓬勃发展,伴随而生的虚假宣传、不诚信经营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案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宣传自身的实力与服务效果,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并没有事实根据,这种通过虚构杜撰、引人误解或者是作出保证性承诺的方式开展宣传的违法行为是绝不允许的,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此案来警示各方,望经营者不要效仿这种违法,望消费者不要轻信此类宣传。
案例十:合川区某公司阿里巴巴店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5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店铺,并在店铺中销售其自主生产的化妆品。在对其店铺中的商品“正仁牌玫瑰补水保湿美肌面膜”进行了含有“美肌精华面膜美白淡化色素、补水保湿美白防止皮肤老化”等内容的宣传,实际上,该面膜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具有美白、淡化色素等功效;在对“陌界玻尿酸沐浴露洗发乳”的宣传中使用了“顶级品质”的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了极限用语,又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盯紧虚假宣传,不让化妆品沦为‘话装’品”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上化妆品的宣传问题越来越突出,正如本案中,当事人在阿里巴巴这类全国性头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售卖商品,对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进行功效的宣传,其影响力的大小从商品销量上可见一斑。这类案件的查处,是对经营者把握宣传内容边界的警示,宣传内容可以有什么不可以有什么向来都是明确的,产品的功效不是经营者认为有就能宣传的,如果因此而越界,那等待着经营者的只有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