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辛巴的假,质疑辛巴销售燕窝是糖水。检测结果显示, 辛巴在直播间推广销售“茗挚”品牌燕窝产品,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
辛巴11月27日傍晚发布公开信进行回应,并对事件带来的风波深表歉意。
这一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王海称辛巴需要“退一赔十”。据媒体报道,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颖律师认为,如果仅仅是标注不规范,对人身没有造成实际安全隐患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该支持“退一赔三”。而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若该款燕窝产品从标签、含量检测鉴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辛巴团队或“茗挚”品牌生产者要求“退一赔十”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诉求食品安全领域“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潘静波认为,148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退一赔十”法律后果的适用,关键要看生产者是否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是否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潘静波指出,适用“十倍赔偿”,生产者与经营者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生产者应当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经营者除了经营不安全食品,还应当对不安全食品存在明知。
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计九个条文,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一般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专供特定人群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检验的方法与规程,等等。可以说涉及到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潘静波指出,实践中,通常就是从上述内容出发,来认定食品本身品质的安全。
适用“十倍赔偿”,生产者与经营者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生产者应当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经营者除了经营不安全食品,还应当对不安全食品存在明知。
潘静波指出,司法实践中,作为被告的经营者,往往会抗辩其并非明知。如何去评价?潘静波认为,消费者主张退一赔十,理应举证证明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此时,经营者抗辩并非明知的,应当由经营者来提供相应依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非属于明知的状况。
潘静波说明,之所以有这样的认定规则,主要是考虑到明知属于一种主观状态,消费者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经营者作为商家,具备专业及信息方面的优势,对其自身经营过程当中是否已尽到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举证能力。
一样食品是不是只要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的某一环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某一具体要求,该食品即为不安全食品,可以主张“退一赔十”呢?
潘静波认为并非如此。这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单纯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某些具体要求的食品;而应该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某些具体要求,同时还会导致食品本身品质的不安全的食品。
潘静波强调,在食品领域,如果确为不安全食品,即便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而诉请十倍赔偿,其诉请还是应该予以支持。但是,法院可以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赔偿金的计算作出个别化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