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食品场景中,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达标的食品进行售后维权时,往往涉及网店、电商平台、食品厂家以及快递运输方,常遭遇商家将食品问题推诿给厂家,或快递公司和商家就变质食品互相扯皮,多方“踢皮球”,网购食品的消费者遭遇维权“死循环”,多数消费者最后只能选择不了了之。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
根据《解释》给出的数据,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针对网购食品场景中生产者、经营者与承运人各方的责任主体认定,最高法给出了权威而详尽的解释。《解释》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针对电商平台,《解释》明确了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情况下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这一消费维权困境中,生产者、经营者、电商平台和承运人无法“推诿扯皮”,没有哪一方可以全身而退。
网购食品的典型难题中,消费者买到三无“黑作坊”食品,可以主张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赔偿,最高可赔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进口国的保质期与我国情况不同售卖过期产品的,消费者可以直接主张赔偿。
网店商家的推诿话术中,《解释》还对“明知”作了详细解释:虚假标注、更改视频生产日期等明显违法的做法;没法提供食品合法进货来源、不合理低价但无合理理由、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都可以主张赔偿,而且不能说“东西过期但吃了人没事”就不赔。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释》在明确网购食品各场景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核、安全保障等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从而共同创造网购食品的“绿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