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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河市端掉桶装水造假黑窝点

2017-03-17    中国质量万里行    王颖    点击:

  3月16日,河北省三河市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和三河市公安局食安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共同查处了当地一家制造假冒桶装水的“黑水厂”。

  近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接到举报,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某个村子内藏有一家假冒品牌桶装水的生产作坊。造假者自称是品牌水企的业务员,并向水店推销桶装水。随后,记者向三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了该情况。

  近年来,北京市桶装水行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及北京市矿业协会矿泉水委员会的积极协同配合下,北京的桶装水市场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很多“黑水厂”没有生存空间,因此,一些造假者就选择了北京东面的河北省三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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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丝袜套在灌装口过滤后灌装桶装水

  3月16日上午9点,记者随同三河市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和三河市公安局食安大队执法人员来到该假桶装水生产作坊,该地座落于河北省燕郊镇大柳店村新开巷16号,一条土路胡同,只能容一辆汽车经过,紧闭的大门丝毫看不出与其他人家有什么不同。走进院内记者看到,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抱着一个孩子坐在对着大门的一排房子前面,两边还各有一排房子,共六个房间,窗户上都挂着窗帘。院里的地下水管接着一根长长的管子一直延伸到左侧的屋子内。

  寻着水管进去,记者看到屋内有一套简单的水处理设备和占满了半个屋子的空水桶,屋内靠着门口的一个红色大盆,是清洗水桶的主要工具。在隔壁的另一间屋子内有灌好的桶装水58桶。记者环绕院子一圈后发现,在不同房间里堆放着空桶、瓶盖、防伪码等造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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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拆卸造假设备

  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查数、核实账本,并一一作了笔录。一位年轻女子自称是来探亲的,并不知道老板是谁,也没有承认是生产和销售者。她给了执法人员一个电话号码,但一直无人接听。

  10点左右,当地的协管员带来了房主。据房主介绍,这个房子是2月18日出租的,每年租金1万元,已付半年租金,双方没有签合同,所以房主也没有租客的联系方式,并且也不知道这里生产假冒桶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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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11点左右,记者再一次看到了一个熟悉的面孔。时间追溯到2015年9月9日14点20分许,记者随同三河食药局一起来到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东柳河屯村南头一间生产假冒桶装水的院子。从进入黑水厂到三河食药局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开始查抄生产设备,在近4个小时的时间内,执法人员经历了黑水厂看厂人员离开现场、黑水厂工人谩骂、暴力阻拦等一系列阻碍执法的过程。

  当年,自称是黑水厂负责人亲戚的郝姓兄弟两人,其中一人曾从屋里冲向记者,被拉开后,粉衣服的女子立即跟上,对在场记者进行推扯拉拽,暴力升级。随行记者离开黑水厂,并拨打燕郊镇110电话进行报警,涉嫌违法生产的物品、产品随即被扣押,生产设备被就地查封,并对郝姓男子处以罚款。

  这一次记者见到的熟悉面孔就是当年的郝姓兄弟之一,还是像当年一样,他称自己是水厂负责人的亲戚。郝姓男子出现不久,执法人员建议记者先行离开。后经执法人员介绍:“郝姓男子称他弟弟的丈母娘在这里,所以过来看看,目前还不能确定郝姓男子跟假水厂的关系。”

  记者回到胡同一角的车内,看到当年的“粉衣女子”正在不时的向胡同里观望,又不敢靠得太近,观察一会儿再打电话跟什么人沟通一下,显得有点急躁。

  11点50分许,执法人员将生产设备及相关材料装车拉出了院子,记者也跟随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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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后的造假设备及原料被执法人员拉走

  从整体环境看,这个“黑水厂”相比一年半以前查处的生产地更加隐蔽,所有的设备和相关材料都藏匿在各个房间内。从院子里看不到明显的造假痕迹。

  随后记者从三河食药局了解到,这个小“黑水厂”已被封停,拆除了净水设备 查封扣压灌装好的桶装水为58桶,空桶172个,灌制设备1台,蓄水桶2个,封口机1台,产品电子监管码标签145个,瓶盖160个,标签1450个,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当地执法人员介绍,无证生产的黑作坊生产地多隐蔽在城乡结合部或村子里,流动人员多,人员情况复杂。执法部门呼吁生产企业、地方协管员和媒体共同监督,净化市场,社会共治,共同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据了解,三河生产假冒桶装水很大一部分是销往北京的通州地区。就其相关影响,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矿业协会矿泉水委员会秘书长李平,她说,“正规水厂生产的桶装水需要二十几道工艺,不仅解决了饮水安全问题,同时也关注饮水健康。这种黑作坊生产的假冒桶装水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和隐患,协会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打假”工作,同时也建议执法人员检测标准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她还介绍说,燕京、娃哈哈、怡宝、雀巢、农夫山泉、冰露、景田等20多家品牌都是协会的会员单位, 2017年协会将联同《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评选出150家放心水店,保证让北京市民喝到放心的桶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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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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