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稻香村商标
△1982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的注册商标,2000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将商标转让给保定新亚公司,后保定新亚公司又将其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
△2006年苏稻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后北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议裁定不予核准
一场持续10年之久的商标争议事件,近日烽烟再起。
最近,北京稻香村(以下简称“北稻”)在京召开紧急媒体沟通会,表示市场上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仍大量侵权,北稻已向苏稻发起4起诉讼,除了索赔近4000万元外,还要求苏稻所有门店牌匾必须加上“苏州”二字。
据北京稻香村负责人介绍,随着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不断提高,苏州稻香村标有与北京稻香村近似商标的产品进入市场,且并未做出任何品牌区别性标识,为消费者的识别和购买增加了不小的难度。为了维护老字号品牌权益,维护消费生态,近年来北京稻香村在产品包装和终
端门头设计中,特别增加了“三禾”商标和“北京”字样,来提高北京稻香村的辨识度,并且就侵权问题将苏州稻香村诉诸法律。
此前,北京稻香村早已就商标近似问题向商标局、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并最终进入法律程序。2013年商评委做出裁定,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做出判决和裁定,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然而判决生效两年后,苏州稻香村不仅未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而且又使用了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更为近似的无边框“稻香村”字体商标,但该商标早在2015年就已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从2015年9月开始,北京稻香村再次就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期间,苏州稻香村对案件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均裁定驳回其申请。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因苏州稻香村广泛使用与北京稻香村商标高度近似的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及 “稻香村”牌匾,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北京稻香村产品时“错买”事件频发。此前,北京电视台就曾曝光了消费者在南站错买北京稻香村产品而投诉的事件,因食品本身的特殊性,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因此知情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池向东介绍,北京稻香村作为一家中国传统食品的工商企业,从1895年在前门外观音寺开业,至今已经走过120余年。现在的北京稻香村有一个占地200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的现代化生产基地,生产中国式传统食品六大类500多个品种,年产量6万吨。有遍布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黑龙江、青海、新疆、吉林、辽宁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270余家连锁店,600余个经销专柜,年销售额达50多亿元。无论本地市民还是访京游客,都视“稻香村”为北京历史与文化的重要符号,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深厚的情感基础。市场种种不合法的商标使用乱象,不仅损害了老字号品牌的价值,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企业当下因侵权问题所遭遇的困境,池向东先生表示:“北京稻香村将一如既往地专注于中国式传统食品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用过硬的产品质量安全和真诚热情的服务,为北京稻香村品牌增添光辉。同时,我们也将致力于依法维权,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变当下市场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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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权之争十年溯源
这场关于“稻香村”的商标之争缘起于2006年7月。当时,苏州稻香村申请在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注册手写体的“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随即提出异议,使得苏州稻香村未能注册成功。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作为代表人在基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2009年5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初步核定使用在“糕点、面包、饼干”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号为5485873。
公告期内,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其1997年5月21日注册的第101161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932号稻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苏州稻香村公司答辩称,被异议商标延续 基础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未超出其权利范围,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北京稻香村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应予注册。
此后,北京稻香村公司不服,并于2011年7月1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3年4月2日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并起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2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随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院,2014年5月8日,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