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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餐饮业“霸王条款”引多方争论

2014-02-19    中国质量万里行    记者 陈晓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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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北京市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这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表述方式为:“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您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工商部门要求各餐饮企业根据这次发布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在一个月内开展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餐饮行业与工商部门展开论战

        中国烹饪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联合反弹。2013年12月12日,协会组织派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递交公开信,认为“餐饮业霸王条款认定缺依据”,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整改致歉,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发出《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就餐饮行业争议条款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的公开信》。

  两协会公开质疑:北京市工商局认定6条不公平格式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既损害了餐饮企业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导致“双输”,属于监管越位,是对市场行为进行不当干预。

  中国烹饪协会常务副会长冯恩援认为:“就禁止自带酒水而言,我们尚未发现餐饮企业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进行协商的情况。”该条款本意是餐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到经营场所消费。如果餐饮企业不同意,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冯恩援说:“我们认为,北京市工商局有关餐饮企业无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到经营场所消费,是错误的,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误读。”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张润钢也表示,餐饮行业是完全市场化、充分竞争的行业。

  消费者有足够的空间和权利选择商家,市场机制可以在此完全发挥作用。是否允许自带酒水和设包间最低消费在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论,反对任何一方强买强卖,而企业的依法经营行为也应得到理解和尊重。同时,餐饮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和市场行情谢绝或同意客人自带酒水,这符合近百年来的国际惯例。而从安全和责任的角度考虑,企业对自己提供的酒水、食品能够承担安全责任,但对客人自带酒水在店内消费,企业无法保障其来源和安全性,一旦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将难以分清。因此,简单断定“谢绝”属于霸王条款难有说服力。

  针对中国烹饪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开置疑,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格式条款问题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适用的是依据上述两法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凡是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义务的条款,都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就这6条而言,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比方说消毒餐具要收工本费,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提供合格的洁净餐具是餐馆的义务,而不是额外的服务。其次,北京市工商局要处罚的是只提供收费消毒餐具、不提供免费消毒餐具的企业,因为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刘俊海还表示,工商机关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表面上看是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其实也是在引导经营者转变经营方式和理念。

  如果能真的转变理念,那就会发现,惩治霸王条款不会导致“双输”,而恰恰会是“双赢”。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吴景明教授说,以“拒绝自带酒水”为例,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经营者要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起码要做到以下3个方面:一是卖的酒水饮料是真品,二是价格和市场上的差不多,三是品种足够让消费者自由选择。但现实是餐厅卖的酒可能是假酒,而且价格比市场上卖的贵得多,甚至贵几倍,选择范围还特别少,因为餐馆里卖的酒水都是要交纳高额进场费的。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还能说拒绝自带酒水不是霸王条款吗?

  由于立场和观点的大相径庭,媒体也将关注的焦点从北京工商叫停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消息报道转移到对“霸王条款”的争论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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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餐饮业“霸王条款”引多方争论

  新华社电文《清除“霸王条款”执法不能缺位》认为,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横行多年,与行政执法缺位有很大关系。餐饮业早已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化行业,但在与消费者关系问题上,大多数餐饮企业处于相对强势,纯粹的市场机制很难保证两者之间的交易公平合理。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弥补市场缺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之一是弥补市场失灵,加强市场活动监管。我国法律则对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侵犯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正是弥补政府缺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青年报在《争议“霸王条款”,要有利保障消费者权益》称,北京市工商部门既然对餐饮行业的6种行为发出禁令,这些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就应该执行。但是,为让相关政策得到严格执行,而非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代表各方利益的主体就应该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争议,做出深入的探讨,拿出可操作的措施。有争议不是坏事,重要的是各方在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后,必须取得基本共识,这样保护消费者权益才不会沦为空话。

  北京日报文章《“霸王条款”有悖服务业本分》写道:服务业的功夫必须下在服务上,下在怎样以更好的服务质量给顾客以更好的消费体验上,而不是下在店大欺客、设置“霸王条款”上。细数我国的一些老字号商铺,历经百年沉浮而屹立不倒,靠的就是始终如一的优质服务。一言以蔽之,服务业只有回归服务本位,脚踏实地地苦练内功、提升品质,一步步积累起信誉,才能换来一笔笔财富。

  北京晨报在酒水消费价格实地调查中发现,在物美、家乐福等超市和烟酒店里,500毫升的牛栏山珍品30年53度二锅头的价格在260元至290元之间,而在记者走访的多家餐馆里,半数的售价都超过了500元。餐企之所以不愿意放弃酒水这块“肥肉”,高利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纯利润不到10%的餐饮行业里,酒水利润能超过50%。

  消费者和中消协力顶北京工商局

       大量的媒体报道,将这锅水越烧越烫,而舆论的风向差不多是一边倒。社会大众对霸王条款的痛恶之情,已经积累到一个极限,借这个机会,突然喷发。在新浪网进行的关于餐饮业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问卷调查中,90%以上的消费者认为工商部门认定的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确属“霸王条款”,叫停餐饮业霸王条款,是正义之举。

  2013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开回应表示,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的回应无疑是拒绝了中烹协的请求。

  2014年1月8日,北京市工商局在官网动态中发布信息称,工商部门对餐饮企业集中的区域和重点餐饮企业开展行政指导工作,针对簋街、南锣鼓巷、前门商业街、王府井商业街、苏州街、方庄、双井富力城、世贸天阶等餐饮集中区域,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对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逐项进行详细解读,一一举例说明,使餐饮企业全面掌握有关内容。通过行政指导,许多餐饮企业均表示理解和认可此次发布的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主动调整了自身经营策略,规范了经营行为。如主动删除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以及“责任自负”或“概不负责”等表述,将“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改为了在店堂明示或事前明确提示“既提供免费餐具,也提供包装好的收费餐具,消费者可自行选择”。

  2014年1月10日,北京市工商部门对该市餐饮企业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开始执法检查。工商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金源时代购物中心餐饮区的狗不理、禾绿回转寿司、西贝莜面村、九头鸟等30多家餐饮点检查后,未发现有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情况存在,此前有的餐厅在菜单中曾经有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已经使用不干胶遮盖并不再执行使用。

  1月14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赞成和支持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履责行为。中消协称,长期以来,一些企业、行业利用店堂告示、声明、通知、格式合同、行业规则等不平等格式条款,维护自身不当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大量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清理,中消协赞成和支持。

  中消协在声明中称,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引导行业自律,指导企业自觉清理各类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而不是充当维护行业不当利益的急先锋。中消协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对于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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