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增寿在墓地悼念亡兄。孙安民 摄
事发现场。孙安民 摄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 孙安民 本刊记者 王黎明
2008年12月9日下午6点,周仕兵正在与朋友吃饭,急促的电话铃声打断了他,“你姨父出事了,赶紧回来!”原来是家人电话报丧,让他难以接受的不单单是失去亲人的痛苦——姨父田文禄猝死在工地后,工头赔偿600元后将其就地埋葬。
原来陕西宁陕县要在皇冠镇双水河沟修建一座小型水电站——“黄草坪水电站”,前期工程是“三通一平”,建设方“宁陕县佳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要在河沟里修一座漫水桥。经过一段时间的施工,10多个农民工在工地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已经在河道里修了3个半成品的桥洞。
宁陕县筒子湾镇五保户、身体还算硬朗的69岁的田文禄在这个工地上干活近20天了,他和工头约定每日工资为50元,他的任务就是从河道里用蛇皮袋子装的沙子,然后扛到桥洞附近。12月9日上午9点左右,当他把第二袋沙子快扛到施工现场时,大家突然见他把沙袋扔在了一边,人瘫倒在地上一声也不吭没了动静。工头急忙把他抱在怀里,呼喊着他的名字,并用掐“人中”的办法抢救他。“眼看着他两只眼睛里流出来泪水后,就慢慢地没有了反应。”一工友回忆当时的情形。
田文禄亡故后,当地派出所、民政部门、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头,以及田文禄所在村的原支书、田文禄的一个从小就被送人抱养的兄弟柯增寿,检查了田文禄的身体,他们没有发现外伤,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于是,有人提议私了此事。随后,老实巴交一字不识的柯增寿和农民工头(领工者)签署了一份注明“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的、“属于正常死亡”的死亡认定和“就地安葬”的“处理后事协议”,原协议文字如下:
关于田文禄之死,兄弟柯增寿与工地工头张成兴对后事的处理协议
经双方协议如下:
1、田文禄之死是由于本身身体有病,不做死检,属于正常死亡。
2、死者的安葬费用由工头张成兴负责,就地安葬。
3、工头张成兴付给田文禄之妻600元的生活费。
4、本协议于2008年12月9日定立,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其他张成兴不负任何责任。
协议签定后,工头就指使人买棺木、衣服,把田文禄入殓后,匆匆埋在了离工地不远处的一个河沟边。
远在西安的周仕兵知道这个消息后,急忙电话联系到自己的亲姨田文禄遗孀陈世芳。她哭着告诉周仕兵,自己当时并不在现场,她本想去见老伴最后一面送送他,可有人阻拦她去现场处理后事。
放下电话后,周仕兵急忙奔赴工地现场,“我必须把事情弄清楚,否则太对不起姨父了!”第二天,他在施工现场见到了在场的10多位农民工。经过了解后得知:整个事件过程没有人向110、120求救,也没有人要求进行法医鉴定,水电站项目主管方和建设施工方也没有一个领导出面,更没有人向当地安监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汇报这起发生在施工现场的人员死亡事故,大家都被亡者“有病”属于“自然死亡”迷惑了,至于“劳动保险、安全事故、伤病残认定、劳务合同、工资结算、丧葬费用、抚恤金补助、直系亲属”等事项如何认定谁也不知道!
陈世芳老人对协议中认定的田文禄之死是由于本身身体有病的说法不予认可。她告诉记者:“我不知道他怎么死了,平常他身体还很好啊!” 老人饱经风霜的脸上老泪纵横,颤抖着述说:“镇上管民政的领导还不让我去送送他,说是怕我伤心,不见他最后一眼我才难受呢!”
协议签定时,柯增寿是唯一的亲属代表,他当时是怎么考虑的?周仕兵找到了他。“为什么不让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和请法医做‘法医鉴定’呢?为什么不找工程单位呢?”周仕兵一连串地问道。老人回答说:“他们说要做法医鉴定就要我出钱,我没有钱。做不起!我啥子也不懂,不晓得该怎么办,他们让我们怎么做,我们只能怎么做。后事处理协议也是他们几个写的,我不识字。不晓得写的什么,我的私章也是他们拿去盖的。”
经过调查后,周仕兵决定不认可协议内容,他告诉记者,在工程方和施工方不在场,工程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认定,亡故者遗孀和亲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一个农民工头和亡故者的一个“兄弟”竟然对死因下了结论,并代表亡故者的遗孀和亲人们处理了后事,这是对亡故者不尊、对法律的亵渎。
周仕兵告诉记者,老人亡故在施工现场,与建设方安排工人超负荷工作有关,工程方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出事后,主管单位应该迅速向有关部门求助、通报并积极出面做好善后处理事项,并对去世老人做个全面检查,给个“权威性的结论”,但是他们却没有这样做。
“我认为他们怕承担法律责任,怕花钱,他们把工人不当人!他们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意隐瞒工地人员死亡事故,别说责任心了,连一点人情味都没有!”
2008年12月11日上午,周仕兵以实名书面形式分别向宁陕县安监局、水利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市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了“报案材料”,要求他们依据相关规定对这起工程人员伤亡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回复当事人。
让周仕兵感到欣慰的是当地几个职能部门接到反映材料后,非常重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当即表示,马上着手调查。据记者了解,目前调查还在进行中。
对此事件,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学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包工头的行为有明显的不当之处。
他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过程中发生死人事故,应当向当地安全、劳动、公安等部门报告,然后与家属取得联系,把后事处理好,不能让死者家属既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承担其他伤害。
包工头把死者的弟弟找来,写一个协议,说明这个包工头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他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所写的这个协议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死者的这个弟弟是一个被收养的弟弟,在法律上他与死者的关系与旁人没有什么两样,他与包工头签属的协议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另外,包工头与死者的弟弟所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包工头仅给付死者的妻子600元生活费,与按规定应当给予的工伤待遇相比,相差太大,属于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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