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个人信息是指有目的地标记特定行为主体消息或数据的集合。个人信息的分类有多种分类方法。主要包括个人识别信息、生活与身体信息、工作履历与社会行为信息、财产与交易信息及综合信息等。个人信息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人信息范围具有广泛性,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第二,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通过个人信息可以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行为主体。
《条例》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如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将可能构成“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最直接也是最严厉的保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