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负责监督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了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汽车产品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时对各环节的过程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目标的活动。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中对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明确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有:
――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规定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特殊情况下开展缺陷调查与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监督检查或责令生产者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进行召回效果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