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召回汽车产品数量时,经销商的库存车辆及在途车辆是否应计算在内?
《条例》指出,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因此,汽车产品召回的对象是生产者已售出的汽车产品。
“已售出”的含义是指该汽车产品的产权依法从生产者拥有转变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所拥有。因此,凡是已经发生汽车产品产权归属转变的汽车产品,均应视为“已售出”。不仅包括在消费者手中的缺陷汽车产品,还应包括已经发生产权转移的,在运输途中或在经销商库房中的汽车产品(包括二手车)。
对于进口汽车,尚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不包含在内,但这部分车辆如果存在缺陷,也必须在消除缺陷之后才能销售。
生产者在报告汽车召回的数量和范围时,应当将已经发生产权转移的在途车辆和经销商库存的车辆涵盖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