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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在制定召回计划并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应落实哪些工作?如未落实,可

2018-06-28 15:03:46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生产者在制定召回计划并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应落实哪些工作?如未落实,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生产者在制定召回计划并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应落实如下工作:

  (1)及时向销售者通报召回计划。

  根据《条例》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制定的召回计划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应同时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生产者向销售者通报召回计划,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向销售者通报召回计划。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生产者向销售者通报的召回计划必须是已经向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也就是说,向销售者通报的召回计划内容不能与备案的召回计划不一致。

  ――生产者不得拖延向销售者通报召回计划,应准确把握“同时”这一时间要求。

  《条例》第23条第三款规定,如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以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并辅助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非公共通讯方式告知消费者(车主)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3)严格按召回计划组织实施。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条例》要求全部实施召回。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根据《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4)允许修改召回计划,但需要重新备案。

  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条例》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制定的召回计划备案后,当在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中,若发现召回计划中有需要改动的内容,允许修改召回计划,但该修改过的召回计划必须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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