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如何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如果不配合,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条例》明确,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过程中,生产者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
由于汽车产品是一种集机、电、液一体化的高科技产品,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除需要获取技术文档和相关材料外,可能还需要对相关车辆或零部件进行检测、诊断或试验。但汽车的很多检测和诊断任务必须使用原厂的检测诊断设备和工具才能完成。因此,可能需要生产者提供检测检测设备和工具,有时可能还需要生产者提供相关汽车产品或零部件等。
如果生产者和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包括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汽车或零部件产品、专用工具或专用的检测和诊断设备,故意阻碍缺陷调查,甚至有暴力行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则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手段给予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
――经济处罚。《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强制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如生产者、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