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的什么行为属于《条例》规定的“隐瞒缺陷”?“隐瞒缺陷”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者的以下行为属于《条例》规定的“隐瞒缺陷”: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或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但未如实或及时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不履行缺陷汽车产品报告义务。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或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但不向社会公开信息,隐瞒本企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不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公告义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者的上述行为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若由此引发有相关事故,依法还将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