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有哪些主要的法律义务?
《条例》明确了生产者的以下主要法律义务:
――对缺陷汽车产品,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
――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应当将生产者基本信息、汽车产品相关信息等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
――被责令实施召回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实施召回,应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召回计划的内容应同时通报销售者;
――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