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是谁?
《条例》明确: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汽车进口商),视为生产者。这里的“生产”,其涵义包括独立制造、改装和组装汽车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据此,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所制造和出售的汽车产品,应当对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因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引发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是该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根据《条例》,对于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包括汽车的原装轮胎,其召回的责任主体是(整车)生产者;对于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该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是进口商。对于汽车产品的非原装轮胎,即在售后服务环节更换的汽车轮胎,其召回的责任主体是轮胎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