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果错过了生产者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时间期限,还可以要求厂家召回吗?
对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实施召回,是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第八条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者对每次汽车召回都要公布一个时间期限,主要目的是敦促和监督生产者在这个期限内达到一定的召回完成率,获得良好的召回效果。消费者在获知汽车召回信息后,应尽快到维修站进行车辆检修,以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自己、他人和公众的安全。但在生产者公布的时间期限之后,生产者仍然有义务按照公布的召回措施消除缺陷汽车产品的缺陷。
因此,只要在召回范围内,即使过了召回期限,车主依然可以到当地维修站进行召回。如果生产者拒绝,车主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