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汽车产品相关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标准根据标准的层级、标准的性质、标准的属性和标准的内容不同,有多种分类方法。
按标准的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
——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根据国际上对标准级别的划分,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两类。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或标准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标准”(ISO/IEC第2号指南)。国际标准具有最高的适用性。目前,国际标准化或标准组织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区域标准。“由某一区域标准或标准组织制定,并公布开发布的标准”(ISO/IEC第2号指南)。目前较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计量与认证委员会(EASC)、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APEC/CTI/SCSC)、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泛美标准委员会(COPANT)等。
按标准的性质属性,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类。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由法律规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国标”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GB”组成。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又叫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依据《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 (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采用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中,分别实施的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具体目录参见附录C:《我国汽车产品的主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