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即生产和经营汽车产品所获得的市场收益。“违法所得”计算公式为S=a•q-β,式中S为违法所得,a为销售单价,q为销售量,β为应当扣除的部分,包括生产者的产品生产成本或经销者的商品进价部分。产(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也应当计入“违法所得”,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的,或者已退货、退款、赔偿的,计算“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扣除。
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