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有关许可”属于什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有关许可”都是政府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法规制度的行为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给予的行政处罚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确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吊销有关许可是指生产者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生产者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
《条例》对生产经营者违法情节严重的,规定了吊销有关许可的行政处罚,使生产经营者将无法再从事生产、销售汽车产品等经营行为。这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一旦被吊销行政许可,原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将不得再从事有关许可事项。